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管轄權因事 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機關管轄,但經當 事人及有管轄機關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