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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59 號
  要  旨:
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
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合法訴願程序後,始得
向法院提起之,若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認不備要件,行
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若行政機關所為單純
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通知或說明而生
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又參照釋字第 156  號解釋,主管機
關擬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或之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定期通
盤檢討予以變更,均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行
為,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015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之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乃地方自治事項,由縣(市)政
府自行負責達成,只有縣(市)政府始有權為縣(市)都市計畫之發布及
實施,而為其主管機關。至於核定權之目的,乃在確保縣(市)政府自治
權能之合法行使,核定處分縱有違法,所侵害者仍係地方自治權此等公益
,無從容認一般人民逕對之主張違法而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258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之核准既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專屬權限,則內政部核准徵收之決定
,方屬發生徵收效力之行政處分;至於地方政府以公告發布實施經核定之
都市計畫且其內容載有發布實施之日期者,就該部分言,亦具行政處分之
性質。

4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41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
成行政處分或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要件,否則其起訴即屬不合法。又
按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定期通
盤檢討而作必要之變更計畫,皆屬法規性質,必須是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
方係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擬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或之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定期通盤檢討予以變更,均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
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並無請求為如何擬訂計畫
或通盤檢討變更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7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審理裁量處分之撤銷訴訟,於判斷其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濫用權
力時,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而應就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予
以認定,再以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理由,判斷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無
濫用權力。因此,對撤銷訴訟,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及裁量理由
,當為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所必要。故事實審行政法院就此等事實,自
應於審理中調查、認定,並於判決理由說明,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及未
依法調查證據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31 號
  要  旨:
系爭都市計畫界樁之補建,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逕為測量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逕
為登記,本無待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惟為求地籍管理及查詢之方便,地
政機關通常會代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此與民法第 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之
規定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1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作成行政處分所召開之審議會議,其在作成最後決定前討論中
之意見或中間共識,尚非行政處分之內容

8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626 號
  要  旨:
計畫區範圍土地於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前,即公告發布實施有主要計畫案,
且均已擬訂細部計畫,而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
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為據提出前述細部計畫之計畫變更案,該
行為直接限制計畫區內土地之建築開發使用權益,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該計畫變更案經核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應遵守之強制程序,
亦未牴觸其主要計畫及上位區域計畫。又觀該計畫變更案之擬定、審議及
核定公告各階段之歷程,並無未為利益衡量或衡量怠惰之情事,亦無於調
查、彙整階段之衡量不足、或於評價階段之衡量錯估、或於利益調合與決
定階段之衡量不合比例之利益衡量瑕疵之情事,其裁量既無重大明顯錯誤
,該計畫變更案應認具正當性基礎,而與比例原則無違法。故該計畫變更
案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23 號
  要  旨:
對於都市計畫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
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部分,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亦應有其適用
。故人民如主張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中有具體項目直接限制其權益或增
加其負擔,即得依據此向該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即內政部提出程序重開之
申請。

10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1346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停止執行係以具有
執行效力之行政處分為對象,始能達保護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目的
。本件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及都市計畫法等規定,對縣(市)政府所擬之
主要計畫變更雖有核定權,惟內政部之「核定」僅為預防性之監督以防止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擬定時有不法行為並確保審查之可能性,並非藉此
取代縣(市)政府對於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實施之權能。縣
(市)轄區內之一般人民,因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或實施
與否,財產事實有所損益,應對為發布實施之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之行
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始有對之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故本件縣政府擬
定科學園區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雖經內政部以系爭處分核
定,如以內政部之核定處分為標的而提起撤銷訴訟,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
要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84 號
  要  旨:
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於未能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時,固
得實施區段徵收,然非強制規定,是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取得方式,
除以區段徵收方式之外,當然亦得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而區段徵收或水
利地重劃,用地取得非僅限於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方式,依一般徵收方
式取得土地,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403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1  項雖定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都市計畫之主要
計畫擬定後之公開展覽期間,得以書面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
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
核定之規定,惟此項公民或團體之參與程序之規定,無非在提供主管機關
訂定主要計畫之參考、擴大民眾參與之機制而已,並無承認特定公民或團
體有對國家機關為請求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要不待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750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關於擬定、審議及核定之行政程序,應如何充分納入公眾參與之
機制,及人民程序參與之規定是否已足夠等問題,容有立法上合理為政策
形成、思辯之空間,其與都市更新間於性質、效力、擬定程序及影響範圍
等,容有顯著差異,尚非可遽予相提並論

14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918 號
  要  旨:
直轄市政府基於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授權,得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
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的使用,並於細部計畫書圖表明「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事項,其屬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稱「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
之命令」,且與法律保留原則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