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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在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負擔處分行政程序中,依相關法
令規定,雖須經過其他機關參與的多階段行政程序,但他機關參與的行為
,若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則非屬行政處分。內政部對縣政府擬定
的縣轄市計畫內容有決定權,該核定函始屬行政處分,縣政府之公告實施
,僅為執行行為。

2 裁判字號: 111年都訴字第 1 號
  要  旨:
所謂利益衡量瑕疵,是指行政機關於擬定或核定都市計畫時,違反利益衡
量原則,沒有權衡可能受到計畫影響的各種不同公益與私益,並使各種利
益在計畫中處於均衡的協調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