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就屬於其地域管轄之民政業務,基於地方自治機關之地位受理神明 會驗印發證業務,並無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又驗印處分 載有文號及蓋有鄉公所之機關及代表人用印,依其形式上觀察,尚難認有 令社會上一般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