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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地籍清理條例第 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54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就辦理標售之土地、建物標示、投標期
間,及相關權利人得於標售前申請暫緩標售等事項,予以公告週知,其性
質為觀念通知,尚未對相關權利人發生具體之公法上法律效果,非屬行政
處分。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86 號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惟在授益處
分,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不得撤銷。主管機關既已審酌相對人之
信賴利益,與倘未撤銷違法處分造成系爭土地繼承人財產權之損害程度,
兼顧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而撤銷土地代為標售公告及開標
結果公告之決定,於法要無不合。

3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辦理土地標售機關發現標售違法而
撤銷其標售決定及產權移轉證明書者,得標人依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申請
辦理之權利移轉登記係屬違法,地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權利移轉登
記並予塗銷,駁回其登記之申請,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