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地籍清理條例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54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就辦理標售之土地、建物標示、投標期
間,及相關權利人得於標售前申請暫緩標售等事項,予以公告週知,其性
質為觀念通知,尚未對相關權利人發生具體之公法上法律效果,非屬行政
處分。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雖係對行政機關土地管轄之決定為規定,惟其認定標
準,包括不動產所在地、住居所、營業所及事務所等,故據此所為之認定
,尚非所謂專屬管轄。

3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86 號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惟在授益處
分,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不得撤銷。主管機關既已審酌相對人之
信賴利益,與倘未撤銷違法處分造成系爭土地繼承人財產權之損害程度,
兼顧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而撤銷土地代為標售公告及開標
結果公告之決定,於法要無不合。

4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76 號
  要  旨:
鄉公所就屬於其地域管轄之民政業務,基於地方自治機關之地位受理神明
會驗印發證業務,並無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又驗印處分
載有文號及蓋有鄉公所之機關及代表人用印,依其形式上觀察,尚難認有
令社會上一般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存在。

5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1 號
  要  旨:
被告 98 年 12 月 15 日府民宗字第 0980316245 號函、99  年 1  月 4
日府民宗字第 0980330450 號函及 99 年 3  月 29 日府民宗字第
0990072648  號(命原告補正)函,其內涵(「任何一項命補正事項『補
正不全』或『補正內容經審查不符』者」)既非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已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且被告於審查系爭「
大使爺」神明會土地清理之申報時,未予充分斟酌本件個案情節,亦未綜
合考量所有必要要件及相關事項,依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判斷或決定,其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原告所提系爭原始規約既無
法認定係「大使爺」神明會之原始規約,自屬未依(被告上開《命原告補
正》函)限完成補正,而予以駁回「大使爺」神明會土地清理之申報,有
所未洽,所為原處分有違反合目的性及合義務性之要求,自有違法瑕疵,
應構成撤銷之原因。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