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如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即應循課予 義務訴訟救濟,倘當事人堅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其未先獲授益處分之 作成,無處分內容之給付請求權,乃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之問題,要非 起訴不備要件。此外,人民申請主管機關發給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應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方得發給之。倘行政機關拒絕其請求或怠為處分, 則請求人應循序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 分,未獲授益處分前,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