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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地籍清理條例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97 號
  要  旨: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指代為
標售之土地本身為共有土地,而主管機關僅代為標售其部分共有人之權利
,該共有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言。此共有土地固不以分
別共有之關係為限,但經代為標售之土地本身應當為共有土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54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就辦理標售之土地、建物標示、投標期
間,及相關權利人得於標售前申請暫緩標售等事項,予以公告週知,其性
質為觀念通知,尚未對相關權利人發生具體之公法上法律效果,非屬行政
處分。

3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749 號
  要  旨:
標售土地之公告,僅係使優先購買權人知悉土地標售之事實,俾能決定是
否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至其公告之方式,如已將公告張貼於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等辦公處所,使一般不特定之人得以知悉者,縱未將公告揭
示於土地所在地,亦難謂屬重大明顯瑕疵而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