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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
1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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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6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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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指代為
標售之土地本身為共有土地,而主管機關僅代為標售其部分共有人之權利
,該共有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言。此共有土地固不以分
別共有之關係為限,但經代為標售之土地本身應當為共有土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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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1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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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就辦理標售之土地、建物標示、投標期
間,及相關權利人得於標售前申請暫緩標售等事項,予以公告週知,其性
質為觀念通知,尚未對相關權利人發生具體之公法上法律效果,非屬行政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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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3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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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惟在授益處
分,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不得撤銷。主管機關既已審酌相對人之
信賴利益,與倘未撤銷違法處分造成系爭土地繼承人財產權之損害程度,
兼顧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而撤銷土地代為標售公告及開標
結果公告之決定,於法要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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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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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辦理土地標售機關發現標售違法而
撤銷其標售決定及產權移轉證明書者,得標人依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申請
辦理之權利移轉登記係屬違法,地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權利移轉登
記並予塗銷,駁回其登記之申請,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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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3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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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如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即應循課予
義務訴訟救濟,倘當事人堅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其未先獲授益處分之
作成,無處分內容之給付請求權,乃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之問題,要非
起訴不備要件。此外,人民申請主管機關發給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應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方得發給之。倘行政機關拒絕其請求或怠為處分,
則請求人應循序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
分,未獲授益處分前,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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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7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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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標售土地之公告,僅係使優先購買權人知悉土地標售之事實,俾能決定是
否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至其公告之方式,如已將公告張貼於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等辦公處所,使一般不特定之人得以知悉者,縱未將公告揭
示於土地所在地,亦難謂屬重大明顯瑕疵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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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12年訴字第 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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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規定,優先購買權係發生於第一階段公告期,且以
該標售底價之同一價格承購云云。然該號解釋係說明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
產於標售產生得標人時,另有權利人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
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本案土地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記載不全,屬地
籍清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之土地」之清理、代為標售程序,與司法院釋字
第 773 號解釋意旨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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