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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農地重劃條例第 4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49 號
  要  旨: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固有繳納差額地價之義
務,惟需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逾
期未繳納者,再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取
得執行名義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主管機關於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
令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依行為時農地重劃條
例相關法規規定,應屬觀念通知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30 號
  要  旨:
按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
行後,其殘餘時效期間長於 5  年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關於 5  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次按農地重劃而生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
費之請求權,乃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行
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11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性質上乃為基本法,行政執行法已有執行程序之規定,應依其
規定,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本件差額地價請
求權於修正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有
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即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1 條之規定
,以處分書、裁定書或書面限期義務人履行,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即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96 號
  要  旨:
有關因農地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
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
法上之法律關係。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對逾期未繳納
之差額地價,雖僅係賦予機關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尚不因有該項規定,而改變其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