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未明定消滅時效期間者,應類推適用其他性質相類之消滅時效規定, 無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之一般消滅時效之規定。至依公 法上請求權之性質無類推適用之可能時,自不在類推適用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