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農地重劃條例第 2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75 號
  要  旨:
訴訟事件究為公法訴訟或民事訴訟,應依原告作為訴訟標的之事項加以判
斷,本件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被告因農地重劃之公權力行政行為
,致原告因多分配土地而有不當之財產利得,所發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
劃工程費之請求權,該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之
請求權,並非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雖農地重
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農地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
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
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惟其僅
係賦予被告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並非否定本件屬公
法上之爭議。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