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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26 號
  要  旨:
按出租人申請耕地收回自耕案件中,耕地之改良固因年代久遠,致查估其
補償價額具有相當之難度,但行政機關仍可命承租人提出其為改良土地所
付出成本之計算方式或單據,審認其是否可採,而予以核定其補償價額,
縱行政機關認補償價額難以核定,亦可於調處後移送法院審理,或命出租
人或承租人向法院起訴,俟出租人依確定判決之補償數額補償承租人後,
該准予收回自耕之行政處分始生效力,而作成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規定
之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既可依法為前述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即
尚不得以等待承租人於撤回後再行提起民事訴訟,作為其無法作成附條件
之准予收回處分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02 號
  要  旨: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
業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
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部分及因耕地出
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補償等變動所得,
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又適用該項所得半數免稅平
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補償等變動所得,限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出租
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
終止租約,並踐行同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程序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03 號
  要  旨: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
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
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
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又適用該項所得半數
免稅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之補償等變動所得,限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之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
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並踐行同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程序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29 號
  要  旨:
所謂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係指承租人於出租人收回耕地後其所有收
益不足以支付一家生活之需要而言,至出租人收回耕地,是否足使承租人
失其家庭生活依據,則應以承租人有無其他足以維持生活之收益為決定標
準,不能以其自行申請之綜合所得稅所得額為唯一之標準。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