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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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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0644300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 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 ,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