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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施行法第 5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相關
事項。本件被處分人主張從未接獲任何行政處分公文告知,而臺中縣政府
竟以函他人名義行政處分命令,要求於 9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行拆除,
否則將強制執行。臺中縣政府違背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此
違背法規重大瑕疵明顯,即為無效行政處分。然查,臺中縣政府函係以輔
佐人為受處分人,後經被告函予以更正受處分人為被處分人,並於 99 年
1 月 27 日送達被處分人,臺中縣政府 98 年 12 月 21 日函之對象之錯
誤業經臺中縣政府補(更)正,其自 99 年 1  月 27 日被處分人收受
99  年 1  月 25 日函之處分時法律效果即已發生,並無被處分人所稱之
重大瑕疵,充其量如有瑕疵亦僅為違法,不外為撤銷之原因而非當然無效
,而被處分人對此亦提起訴願,是被處分人主張臺中縣政府行政處分有重
大瑕疵乙節,自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