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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施行法第 4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75 號
  要  旨:
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係由地方公正人士、對地價有專門
知識之學者、專家及地政主管、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等人所組成,其對於
地價(含市價)之評定係基於客觀專業知識,法院自應尊其判決斷,惟倘
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程序,或其判斷、評定有顯然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自不在此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46 號
  要  旨:
工程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之土地重劃會委由專業技師簽證
之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雖疏未進行實質審查而逕予核定
,惟其倘無瑕疵或事實上不能實施或降低工程品質之情事,工程主管機關
依法仍應為相同之核定處分者,則原核定處分之實體合法性尚不此而受影
響。

3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02 號
  要  旨:
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
實質平等,行政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
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4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2018 號
  要  旨:
徵收補償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法律性質、基礎法律依據並非同一,「土
地現值公告」此一(對人)一般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不及於徵收補償地
價之核定。

5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74 號
  要  旨:
本件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價格,係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之公告
土地現值,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加價 7  成,合法有據。
另國工局於辦理協議價購前之歸戶清冊已註明「地價資料僅供參考」,並
無足使各土地所有權人發生信賴表現,不生人民信賴利益遭受損害問題。
且交通建設改良後是否影響提高周遭土地之價值,屬未來不可預知之情事
,未包括在因徵收而分割之土地價值改算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89 號
  要  旨: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規定,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屬於繁榮街
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
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計算;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
位地價;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
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宗地單位地價應以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本件市
政府辦理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時,依法令規定將系爭土地劃屬一般地價區
段,並將其地價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會議,並依地價調查估計
規則第 23 條規定,計算其 96 年公告地價,97  年公告土地現值,並無
違誤。而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之評定,涉及市場調查等專業知識,法
令上設有超然獨立之「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查估評定,因而原判決以苟
無足資證明其評定之程序有明顯違法之事證,其有關地價之判斷應予以尊
重,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80 號
  要  旨:
在判斷餘地範圍內,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
、有無基於錯誤之事實、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
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
院應予尊重。而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
行法定程序並合乎標準,當事人自不能因不滿意於補償地價之數額,而遽
指為違法。因此,地價評議委員會對於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
之評定,係基於法律授權之專屬性,除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之程序,
或其判斷、評定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否則法院即應尊重其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