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新北府地價字第 1151096476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3 項,公告
委任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法施行法第 25 條所指建築物價額估定
」作業,並自即日起生效

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602512930 號
  要  旨:
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時,宜參酌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居住權意旨,落實協商、
補償或安置等程序性保障;另於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
償金時,建築房屋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且該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數額計算並應斟酌土地位置、工商繁榮程
度、使用人利用基地經濟價值、所受利益及社會情感等情事定之,不以達
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