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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1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之土地所有權人之
差額地價給付請求權,應於該土地所有權人就該獲分配土地,已經辦竣權
利變更登記,而為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且具有事實上之管領力,符合得為
土地利用之接管要件後,應認主管機關即可對該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差額地
價給付請求權,且關於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請求權,自應自重劃土地交接
後即得行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48 號
  要  旨:
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法規,如經大法官作成違憲之解釋,並宣告立即失效
時,僅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法規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效果。行政處分有此
情形,其作成如尚非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即難認其內容具有明顯
、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9 號
  要  旨: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 56 條辦理市地重劃時
,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
,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
及變通補償之標準。併參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0 條等規定可知,重劃
前地價查估,應斟酌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期
公告現值等因素,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重劃後地價應參酌各街
廓土地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
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