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於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固將 人民所享有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修正為 10 年。惟上開修正規定施行 時,既未規定溯及既往生效,則凡在修正規定施行之前已罹於時效消滅之 公法上請求權,自不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恢復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