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75 號
  要  旨:
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係由地方公正人士、對地價有專門
知識之學者、專家及地政主管、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等人所組成,其對於
地價(含市價)之評定係基於客觀專業知識,法院自應尊其判決斷,惟倘
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程序,或其判斷、評定有顯然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自不在此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75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
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此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亦有認為對於課稅事實的掌握,不應
拘泥於外觀的私法形式,而應重視課稅的經濟事實,此一態度有稱之為經
濟觀察法。而其目的係在,對於人民濫用私法形式迂迴安排經濟活動,以
規避稅賦但仍能達到原所希望的經濟效果時,應按經濟觀察法,深究經濟
利益之歸屬,掌握納稅能力,加以調整課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750 號
  要  旨:
土地雖未經水利法第 83 條公告為尋常洪水位行水區,也非都市計畫中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政機關認其不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後
段估算補償價格,於法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