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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2371 號
  要  旨:
鎮公所應稅務機關之所請,於完竣範圍土地清冊上加註完竣日期,性質上
僅係行政機關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之行為,並非對外作成行政處分之行
為。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81 號
  要  旨:
都市土地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是否課徵地價稅,其權責機關為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稽徵機關,而作農業使用之都市土地其公共設施是否已完竣,
應否課徵地價稅,則屬稽徵機關應依其職權認定辦理者,被課徵地價稅之
納稅義務人如認其所有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而
不服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之處分,亦應以課稅處分為對象提起救濟。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3450 號
  要  旨:
繳款書經由郵政機關寄送至原告戶籍地址,並由原告之女蓋章代為收受,
自屬合法有效之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