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授益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效果係對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者而言。主管機關對土地課徵田賦,本質上係對人民課予義務之負 擔處分,非授益處分可比,自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所規定信賴 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