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都市計畫界樁之補建,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逕為測量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逕 為登記,本無待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惟為求地籍管理及查詢之方便,地 政機關通常會代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此與民法第 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之 規定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分割登記之執行機關所寄發之逕為分割土地權利書狀換發通知書上所載變 更後之土地標示相符,則所為逕為登記之處分並無違誤。至當事人對於都 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之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應於公告期間內聲明異議,或依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於都市計畫實施一定期間後,依法定程序提出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案予以變更都市計畫。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