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價格,係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之公告 土地現值,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加價 7 成,合法有據。 另國工局於辦理協議價購前之歸戶清冊已註明「地價資料僅供參考」,並 無足使各土地所有權人發生信賴表現,不生人民信賴利益遭受損害問題。 且交通建設改良後是否影響提高周遭土地之價值,屬未來不可預知之情事 ,未包括在因徵收而分割之土地價值改算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土地共有人縱向主管行政機關請求行政指導,惟最終之決策為何均操之在 各共有人手中,行政指導並無法律上之強制力。故各共有人本其自主意思 所作成之決策,於付諸實施後,自應承受其選擇分割土地方案所產生之法 律效果,要無主張行政機關疏未依職權為最有利之行政指導,致其權益受 有損失。
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即法規之廢止變更應兼顧 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自須符合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客觀上值 得保護等要件。又法規並非永久不變,亦可能經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 ,故受規範者並非毫無預見。土地合併地價改算原則修正後,向地政事務 所申請土地之合併登記,如可已預期土地如何改算合併後地價,則無因土 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之修正而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自與信賴保護原則之 適用要件尚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