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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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20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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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認知不同時,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
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對於原判決詳予論述不
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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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147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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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件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價格,係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之公告
土地現值,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加價 7 成,合法有據。
另國工局於辦理協議價購前之歸戶清冊已註明「地價資料僅供參考」,並
無足使各土地所有權人發生信賴表現,不生人民信賴利益遭受損害問題。
且交通建設改良後是否影響提高周遭土地之價值,屬未來不可預知之情事
,未包括在因徵收而分割之土地價值改算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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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5年訴字第 16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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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件稅捐稽徵機關決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補繳土地增值稅,係依據財政部
93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9730 號令函意旨,以土地分割
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並溯及適用於該令發布前
之類似案件,惟於該令發布前,實務上對於前次移轉現值之法律適用認定
並不統一,不動產節稅顧問於計算節稅方式前既以當時現有方式規劃,且
亦無從知悉嗣後會公布統一計算方式之令函,渠等即無任何債務不履行之
情事可言,亦無從論斷渠等有不法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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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2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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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共有人縱向主管行政機關請求行政指導,惟最終之決策為何均操之在
各共有人手中,行政指導並無法律上之強制力。故各共有人本其自主意思
所作成之決策,於付諸實施後,自應承受其選擇分割土地方案所產生之法
律效果,要無主張行政機關疏未依職權為最有利之行政指導,致其權益受
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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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3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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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信賴保護原則僅在授益處分始有適用之餘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係負擔處分
,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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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97年訴更二字第 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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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
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為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所規定,而
此所謂法律上之判斷,係指法律上意見之意,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
院,於更為辯論及裁判時,固應受其拘束,然此非限制高等行政法院調查
事實或證據之職權,高等行政法院於所指示之外,自可為別種事實證據之
調查。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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