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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第 8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318 號
  要  旨:
倘若市地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已經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此際因原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租賃標的已由原出租之「耕地」變更為重劃後之「非耕
地」,顯然已逸脫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範圍,實已無法達成耕地三
七五租約「租賃『耕地』自任耕作」之租賃目的,可認合於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第 1  項所定「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之逕
行註銷租約要件。此觀之減租條例在採取嚴格限制僅於特定事由租佃雙方
始得終止契約之立法政策下,立法者亦於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將「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列為少數可終止耕地三七五
租約之事由,即可印證立法者對於此種情形,亦認為原耕地三七五租約已
無法達租賃目的而難以繼續,故賦予租佃雙方得終止租約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1728 號
  要  旨:
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即法規之廢止變更應兼顧
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自須符合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客觀上值
得保護等要件。又法規並非永久不變,亦可能經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
,故受規範者並非毫無預見。土地合併地價改算原則修正後,向地政事務
所申請土地之合併登記,如可已預期土地如何改算合併後地價,則無因土
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之修正而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自與信賴保護原則之
適用要件尚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18 號
  要  旨:
分割登記之執行機關所寄發之逕為分割土地權利書狀換發通知書上所載變
更後之土地標示相符,則所為逕為登記之處分並無違誤。至當事人對於都
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之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應於公告期間內聲明異議,或依
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於都市計畫實施一定期間後,依法定程序提出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案予以變更都市計畫。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