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內容之案件,宜先下架不予揭 露,待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後,令其限期改正,再循序處理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等規定,公告平均地權條例、地政 士法、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等相關條文所定 臺北市政府權限自 104.07.01 起委任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與「消費者保護法」交互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