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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第 6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48 號
  要  旨:
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法規,如經大法官作成違憲之解釋,並宣告立即失效
時,僅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法規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效果。行政處分有此
情形,其作成如尚非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即難認其內容具有明顯
、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