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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5200 號
  要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
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
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
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又請求權消
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
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