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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1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之土地所有權人之
差額地價給付請求權,應於該土地所有權人就該獲分配土地,已經辦竣權
利變更登記,而為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且具有事實上之管領力,符合得為
土地利用之接管要件後,應認主管機關即可對該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差額地
價給付請求權,且關於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請求權,自應自重劃土地交接
後即得行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24 號
  要  旨: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從而
取得管轄權限之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
。有關市地重劃之執行則有因地制宜之性質,應屬地方之權限,此權限之
歸屬不因市地重劃之重要事項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而有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412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
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觀念之通知,既不因該項敘述或通知而生何法律
上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次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  規定就市地重劃之異議,經調處不成後,擬具處理意見,並
報請內政部裁決,內政部之裁決僅係對下級機關之行政監督所為職務上表
示,並非對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有所准駁,對土地所有權人尚不
生直接、具體效果,自非行政處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報請內政部
裁決後,函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函始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35 號
  要  旨: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5 條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同意辦理囑託登記者,僅重劃會而已,重劃會所為之申
請,如未獲主管機關同意,無論主管機關直接明文拒絕,或者表示「暫緩
登記」,重劃會之申請既未得到滿足,自均得依法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及課予義務訴訟。至於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尚無此請求權,不得提
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且因主管機關對重劃會之否准處分僅係
維持現狀,並未對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造成侵害,自不得
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51 號
  要  旨:
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
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
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
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
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
依法提請行政救濟。該項既賦予土地所有權人有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而
調解、調處程序又為行政程序,故都市更新條例就各該程序未設特別規定
者,基於權利有效保護之意旨,自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
定,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目
的,在對行政機關、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發生拘束力,因此,相對人及利
害關係人提起行政救濟之時點,自應以送達後開始起算。從而,都市更新
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所謂土地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
施後 2  個月內」有異議時,於計算申請調解期間,應解釋為權利變換計
畫書核定之行政處分送達土地所有權人起算。如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之處
分未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時,則以土地所有權人知悉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75 號
  要  旨:
自辦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交換分合後再重新分配之程序,原土地所有權人
之所有權應受重劃計畫之限制,顯然與重劃前之原有土地,其法律性質並
非同一。雖其表彰權利之書狀尚未註銷,然此係因其已就其所有之其他土
地之重劃分配提出私權爭議,為尊重私權裁判結果,暫未就其權利書狀註
銷登記而已。絕非等同於特定土地之範圍,同時存在兩種不同之所有權狀
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