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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第 5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24 號
  要  旨: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從而
取得管轄權限之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
。有關市地重劃之執行則有因地制宜之性質,應屬地方之權限,此權限之
歸屬不因市地重劃之重要事項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而有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622 號
  要  旨:
公用地役關係雖非因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而創設,但行政機關得於特定事
實不復存在,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時,以明示方法予以廢止。此一廢止處
分,性質上當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3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32 號
  要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指之「補償」,係對於重劃
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應行拆遷,而
受有財產權之特別犧牲所為,性質為法定補償;至於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
動拆遷加發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或拆遷處理費,性質非法定補償,乃直轄市
或縣(市)為順利執行公共工程取得用地,自行審酌財力及實際情形,於
法律所定之補償外,加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獎勵、補
助、救濟等名目之給予,核為給付行政之性質,如無違平等原則,尚非不
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35 號
  要  旨: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5 條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同意辦理囑託登記者,僅重劃會而已,重劃會所為之申
請,如未獲主管機關同意,無論主管機關直接明文拒絕,或者表示「暫緩
登記」,重劃會之申請既未得到滿足,自均得依法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及課予義務訴訟。至於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尚無此請求權,不得提
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且因主管機關對重劃會之否准處分僅係
維持現狀,並未對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造成侵害,自不得
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152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如須先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始能將處分送達相對
人或公告者,其性質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且應視為核定機關所為之處分。

6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74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所謂「廢止」,乃係針對合法之授益處分而言,
且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之,上開法條並未賦予當事人得請求原處分機關
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之請求權,若當事人請求原處分機關廢止合法之授益
處分,僅在促使原處分機關發動職權廢止,至於是否廢止,仍須由原處分
機關依職權加以審酌決定,當事人尚不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原
處分機關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7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75 號
  要  旨:
自辦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交換分合後再重新分配之程序,原土地所有權人
之所有權應受重劃計畫之限制,顯然與重劃前之原有土地,其法律性質並
非同一。雖其表彰權利之書狀尚未註銷,然此係因其已就其所有之其他土
地之重劃分配提出私權爭議,為尊重私權裁判結果,暫未就其權利書狀註
銷登記而已。絕非等同於特定土地之範圍,同時存在兩種不同之所有權狀
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2年訴更一字第 30 號
  要  旨:
(一)核定發放補償費及自動拆遷獎勵金之行政處分,並未構成何種法律
      不能或違背公序良俗之情事,縱當事人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
      該授益行政處分,惟一般理智謹慎之人亦無從自該行政處分合理判
      斷存有明顯之瑕疵。故於台中市政府依法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前,
      仍應認該行政處分具有存續力,自不得以該行政處分無效,請求當
      事人返還據以受領之利益。
(二)對違法之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已允許原處分機關於不違背信賴利益
      原則下,行使撤銷權,並無行使期限之限制。故於九十年一月一日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使撤銷權時,雖定有
      二年之除斥期間限制,然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自應以九
      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開始計算其除斥期間。
(三)公法上之契約須以完成行政作為為其目的,始為相當,參酌現行我
      國實務及學說就行政契約之判斷所採取之「契約標的理論」,本件
      切結書並非係台中市政府基於徵收之行政目的而與當事人所締結者
      ,非屬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