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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第 5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35 號
  要  旨: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5 條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同意辦理囑託登記者,僅重劃會而已,重劃會所為之申
請,如未獲主管機關同意,無論主管機關直接明文拒絕,或者表示「暫緩
登記」,重劃會之申請既未得到滿足,自均得依法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及課予義務訴訟。至於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尚無此請求權,不得提
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且因主管機關對重劃會之否准處分僅係
維持現狀,並未對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造成侵害,自不得
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571 號
  要  旨:
關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之規範,應包含「確認公
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因此,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
在或不存在之訴,仍有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關於確認訴訟補充性
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