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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
4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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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4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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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民法上之債權讓與,在公法上債權原則上可以準用,則行政機關函文中若
有將其對當事人之公法上不當得利債權讓予對造或同意由對造於予以抵銷
之意思,則對造基於其所受讓之該債權或行政機關函文之同意,而主張用
以抵銷當事人對其土地改良物自動拆除獎勵金及救濟金的部分債權,即非
無據,此主張影響判決結果,如未於理由中加以論述,已有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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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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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在法律上為信託財產之所有人,其就信託財產所為之一
切處分行為完全有效,倘其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僅對委託人或受
益人負債務不履行之契約責任,倘信託財產為土地,於信託關係消滅時,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規定,應由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
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而非移轉登記。至所稱借名登記,
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借名人自己管
理、使用、處分該財產之契約,出名人就借名之財產並無處分權,倘係土
地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借名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規
定,或適用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出名人將其為借名人取得之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於己,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依同規則第 27 條第 4 款規定
,係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登記,二者本質上有所不同,自無從
適用,且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立法者既未將借名登記納為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之事由,即無法律漏洞,而須類推適用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規定,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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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10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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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於法律所定之補償以外,並無請求加給補償之權利。惟行政機關為順
利執行徵收而取得用地,以行政命令於法律所定之補償以外,加給獎勵、
補助、救濟等名目之給予,係屬給付行政之性質。倘無違於平等原則,尚
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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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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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之立法理由可知,土地徵收條例僅規定需用土地
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舉行聽證、公聽會或說明會,並未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審議徵收案件須舉行聽證為之,則聽證程序即
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法本件徵收案件定必經之程序,從而縱未辦理聽證
程序,並不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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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4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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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基於興辦大眾捷運系統之目的,而以達成代替徵收行政處分之行政目的所
成立之協議價購契約,性質上亦屬行政契約。土地所有人選擇以公有不動
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雖行為人未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餘元,而係採由
市政府按計得之權值提供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之方式,取得對
價,嗣行為人所獲取對待給付之經濟價值顯然高於原本應領取之協議價購
土地款,是行為人所稱其給付與市政府之給付顯不相當,亦非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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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6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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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捷運聯合開發方式取得土地之情形,與採取一般土地徵收方式取得者,仍
有本質上之區別,自難逕認聯合開發方式下訂定之協議價購契約,屬於為
代替大眾捷運法第 6 條規定之徵收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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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37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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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對耕地補償之計算如有不服,僅得於行政機關作成准予終止租約之行
政處分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前段規定一併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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