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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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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1899900 號
要 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申請終止租約時,如業佃雙方私下達成協議,仍可依其協 議內容辦理,因租賃雙方補償之問題,本質上屬私權範圍,當事人自行達 成協議,自應准其終止租約,無須審核其地價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