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稅捐稽徵機關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機關予以否准,性質上乃一 認定不符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之確認性行政處分,並非一限制或剝奪人民 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自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給予當事人陳述 意見機會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人民對耕地補償之計算如有不服,僅得於行政機關作成准予終止租約之行 政處分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前段規定一併聲明不服。
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即法規之廢止變更應兼顧 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自須符合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客觀上值 得保護等要件。又法規並非永久不變,亦可能經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 ,故受規範者並非毫無預見。土地合併地價改算原則修正後,向地政事務 所申請土地之合併登記,如可已預期土地如何改算合併後地價,則無因土 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之修正而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自與信賴保護原則之 適用要件尚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