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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第 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49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對於攸關本案事實關係之重要事證,如有應依職權調查而未予調
查之情形,或對當事人之主張不予調查或採納,卻未說明其理由者,即構
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且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始得依其程式及意旨認作公文書。因此,當事人既否認補償清冊影本之真
正,並爭執其內容之記載,如未調取補償清冊原本,或命行政機關提出其
原本或經認證之影本,遽然採信補償清冊影本的形式證據力及實質證據力
,顯有違證據法則。故補償清冊影本之記載並無任何協議價購之文字,僅
憑補償清冊影本不足以證明協議價購之事實,徒憑補償清冊影本,即認定
土地應已完成協議價購並付款屬實,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38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受益人
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稽徵機關作成免
稅處分後,嗣所為補徵處分寓有撤銷前免稅處分之性質,如相對人有因信
賴原免稅處分而為一定之信賴行為,對此補徵處分之合法性審查,即應審
認補徵處分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