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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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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4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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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從而
取得管轄權限之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
。有關市地重劃之執行則有因地制宜之性質,應屬地方之權限,此權限之
歸屬不因市地重劃之重要事項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而有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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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6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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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處分之轉換,係行政處分原有之瑕疵原因仍然存在,僅因轉換為另一
行政處分,而消失其瑕疵之性質,究其本質仍為原作成處分機關所為之行
政處分。是以,因缺乏「事務權限」而無效之行政處分,自無行政處分轉
換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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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5年裁字第 12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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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撤銷訴訟之合法提起,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
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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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11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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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是否核准自辦市地重劃之決定,性質上屬裁量處分。是以核准籌
備會成立處分做成後,如發生具有重要性之新事實,致與市地重劃之目的
有違時,原處分機關尚非不得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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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9年裁字第 3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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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重劃會乃係以市地重劃為目的所組織之社團法人,且屬私法人之性質,其
職權及重劃業務均由獎勵重劃辦法所規定,而非由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辦理,故其辦理市地重劃非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性質。重劃會所為之通知
函文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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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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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市地重劃之自治事項,臺南市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19 條、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固將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事
項之督導及審核權限,劃歸臺南地政局管轄,惟關於申請成立籌備會或解
散籌備會之核定權限,並未將管轄權劃歸臺南地政局辦理,而仍由臺南市
府自行辦理。因此,臺南市府就其上開管轄權限之事務,應循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權限委任程序,臺南地政局始取得處理該事務之權
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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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13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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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
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
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即依該條規定
,土地重劃於重劃結果分配公告確定之日起,發生重劃之效力,重行分配
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則該管登記機關依主管機
關囑託就重劃會辦理之重劃結果辦理土地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依法
自無違誤,自無違反強制執行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
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可言。再證人確於公告期間,經重劃會協調,
而對分配結果之公告內容,不再異議,已如前述,上訴意旨仍認原審未予
傳訊證人,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即不足採。上訴論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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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1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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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地政士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地政士違反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應按次處罰。」已見係裁處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故該限期申報補正之通知,具有令其維持補正之狀態之意
涵。防止申報人於裁罰之後,任意再撤回原補申報,以免受理申報機關將
無從逕據以「按次裁罰」。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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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95年訴更一字第 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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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前段「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
之規定」,應解釋為違背土地專屬管轄方為正確。至於所謂「欠缺事務管
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方可構成使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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