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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02 號
  要  旨:
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
實質平等,行政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
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89 號
  要  旨: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規定,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屬於繁榮街
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
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計算;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
位地價;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
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宗地單位地價應以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本件市
政府辦理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時,依法令規定將系爭土地劃屬一般地價區
段,並將其地價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會議,並依地價調查估計
規則第 23 條規定,計算其 96 年公告地價,97  年公告土地現值,並無
違誤。而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之評定,涉及市場調查等專業知識,法
令上設有超然獨立之「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查估評定,因而原判決以苟
無足資證明其評定之程序有明顯違法之事證,其有關地價之判斷應予以尊
重,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68 號
  要  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進行調查、評議後公告各該土地之地價,即成
為課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雖非針對人民擁有之個別土地現值有
所決定,但各該地價區段內個別地號土地歸屬何人所有,均可透過登記簿
冊查得,是以規定地價公告之法律性質應為一般處分。

4 裁判字號: 97年訴更二字第 14 號
  要  旨:
按「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
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為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所規定,而
此所謂法律上之判斷,係指法律上意見之意,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
院,於更為辯論及裁判時,固應受其拘束,然此非限制高等行政法院調查
事實或證據之職權,高等行政法院於所指示之外,自可為別種事實證據之
調查。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