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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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3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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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徵收在於為需地機關取得其必需之土地所有權,從而使原土地所有權
及土地上其他一切權利,概歸消滅,即土地徵收所取得之權利為原始取得
,徵收完成後,所有附著於被徵收土地之一切權利,不以土地所有權為限
,尚包括其他相關權利在內,均歸於消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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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6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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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承租國有土地經撥用後,倘承租人權益因租賃關係消滅而受有損害,自得
請求補償。又國有土地經撥用,倘承租人未依租約約定交還土地,並繼續
占用、使用,受撥用之機關得否請求交還土地並返還不當利得及請求損害
賠償或移送刑事偵查等事,與前揭損失補償請求權性質並不相同,故不得
認承租人本應交還土地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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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2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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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於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固將
人民所享有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修正為 10 年。惟上開修正規定施行
時,既未規定溯及既往生效,則凡在修正規定施行之前已罹於時效消滅之
公法上請求權,自不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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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5年判字第 21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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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徵收處分如未定其失效之時點,參酌內政部相關作業要點及函釋意旨
,似應以「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徵收價款時」為原繳收處分失效之
起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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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19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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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判斷,既係經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
議委員會所作成,而其特性在於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根據不同之見解,
獨立行使職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在判斷餘地範圍內,
行政法院祗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秩序、有無基於錯誤之事
實、有無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有無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
等事項審查,其餘有關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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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1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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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處分除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當然無效外,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
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故非屬行政爭訟對象之行政處分,在未經有
權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之前,應受到有效之推定,其他機關及法院在處理
其他案件時,必須予以尊重。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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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9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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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就具體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
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而言,訴訟權能即為行政訴訟當事人適格之主要判準
。又耕地租佃案件中,若出租人之土地經行政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後,則出租人就該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
該通知時,即告終止,此後出租人若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為耕地租佃爭議調解者,因其非適格之申請人,機關自無
從受理此項申請。次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耕地經徵收後之相關徵收補
償及其發放等並無相關規定,則參照該條例第 1 條規定,就土地經徵收
後之補償費發放及其效力等,自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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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92年訴字第 34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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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耕地承租人之徵收補償金,非屬耕地所有人所有,而係耕地租賃權形同耕
地之負擔,耕地承租人之租賃權確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於租賃物被徵收,
致租賃權消滅時,租賃權人亦得獨立獲有合理之補償。予耕地承租人之徵
收補償費,係補償承租人租賃權之損失,此與給予土地所有人之補償費,
係補償所有人「所有權」之損失,兩者其目的、性質迥然不同,故耕地承
租人因徵收所得之補償費,自不應歸土地所有人取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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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95年訴更一字第 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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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前段「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
之規定」,應解釋為違背土地專屬管轄方為正確。至於所謂「欠缺事務管
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方可構成使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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