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規定,而於每年皆會公告「土地現值」 的行為,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 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之行政處分?且當事人能否對該公告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