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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8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19 號
  要  旨:
按區分所有權人無論起造人或非起造人,均應檢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分
配文件或協議書,始得申請建物共有部分之第一次測量。又土地登記規則
第 94 條及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係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
隨同相關專有部分移轉,與系爭建物所有權共有部分應如何登記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二字第 34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起造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建築許可之建造執照
,起造人方得依核准範圍建造建物,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之使用執照,使
起造人俾得接通水電使用建物,並向地政機關為申請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
權登記,均屬主管機關對於人民之授益性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撤銷其對於
人民之授益性行政處分,自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19  條之
規定。又該規定所謂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因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
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信賴為不值得保護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者,必須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之不正確
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係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若前開資料或陳述非作成行
政處分之依據,譬如,原處分機關之作成行政處分,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有十足之權限,非依恃受益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者,縱受益人提供之資
料或陳述出於不正確或不完全,仍不得據以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撤銷
違法之行政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327 號
  要  旨:
按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
附屬建物辦理測量,此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規定即可得知,是
辦理測量及登記事務之機關,固然就補登陽台面積數量及產權登記歸屬屬
其權責範圍,然關於系爭補登陽台是否座落法定空地,則無權審查,僅能
依權責機關之認定範圍辦理測量面積及產權登記歸屬;如權責機關將其認
定該部分為陽台,並發函通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自應受此認定拘束,則
其依前揭規定以外緣為界,據以測量系爭陽台面積,核與前揭規定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35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5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應以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行政處分「無效」為前置要件;在此所稱
「無效」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係指自始
、當然、確定無效者而言,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須待撤銷後始失
其效力之具有瑕疵行政處分,尚屬有間。亦即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之通常
瑕疵,而未達明顯重大者,僅得請求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尚不得訴請
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