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門牌證明書及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書之申請人仍應限於所有權人、現 住人、起造人、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範圍應包括建物之占有人、 建物所有權人之代位權人,不宜全面開放申請人之範圍
核釋有關地下室產權之登記,如該建物之使用執照係於 80.09.18 函釋前 取得者,則不受該函釋應為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限制,即其第一次登記 ,可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以專有或共有部分辦理登記之
核釋有關聯合大廈社區內之地下室產權登記之疑義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