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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8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19 號
  要  旨:
按區分所有權人無論起造人或非起造人,均應檢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分
配文件或協議書,始得申請建物共有部分之第一次測量。又土地登記規則
第 94 條及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係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
隨同相關專有部分移轉,與系爭建物所有權共有部分應如何登記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759 號
  要  旨:
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乃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
間經過後,登記機關得依職權予以塗銷,此之塗銷,其性質即屬撤銷原准
予登記之違法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43 號
  要  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
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立法意旨係在避免耕地遭共有人任意分割
,產生細碎分割而影響農業之合理經營,例外於有該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者,始准予分割,惟依同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所為
之分割,須受同條第 2  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規定之限制
,立意良善且適當,被告對於耕地分割後之宗數超過共有人數之農地,限
制其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申請時,自應依前開法律規定辦理。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