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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6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910 號
  要  旨:
地政機關在本屬書面之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完畢後,隨即發生法定之絕對效
力,不以送達為生效之要件。惟因地政機關無從於登記簿上為有關救濟之
教示,是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為自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一年。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247 號
  要  旨:
土地須已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且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始得依土地法施行
法第 11 條之規定,視為已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