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在本屬書面之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完畢後,隨即發生法定之絕對效 力,不以送達為生效之要件。惟因地政機關無從於登記簿上為有關救濟之 教示,是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為自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一年。
土地須已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且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始得依土地法施行 法第 11 條之規定,視為已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