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案件之撤回,應於登記完畢前為之。而登記案已辦竣登記,並核 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當事人申請撤回登記及退回已繳之登記費不符土地登 記規則第 51 條第 1 項及第 59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