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達成某種政策目的,於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於相關土地 之登記簿標示部上註記一定資訊,如該註記僅為資訊之揭露,應為行政權 得行使之範圍,在公益與私益之平衡下,登記機關受行政機關之囑託為註 記,縱無法律或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尚難認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