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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75 號
  要  旨:
按稽徵機關對於租稅規避行為,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就其事實上予以規
避,然卻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且租稅規避之效果
既是以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故就此法形式,依稅
法規範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為租稅之核課,尚難謂有違租稅法定原
則。次按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規範意旨係就「為公益而長期受特
別犧牲無法利用土地者」所給予之稅捐減免,自不包括沒有承受特別犧牲
,卻利用私法手段「刻意」迎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構成要件外
觀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如係刻意迎合前揭規定,達到規避遺產稅目的者,
足認已構成稅捐規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2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僅將單一歷史建物及其所坐落之單筆土地一併公告,不含周邊相
鄰土地,且經審議委員會充分考量古蹟保存之必要性,自無逾越比例原則
及裁量不得濫用原則之情事。倘僅以建物投影面積公告,無異任由歷史建
築旁可隨意興建阻礙通道,對古蹟之視覺景觀及文化資產價值,反將有所
減損,削弱保存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