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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1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撤銷權,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行使的形成權,與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範的公法上請求權有別,自無該條消滅時效規定
的適用,且與第 128  條規範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行政機關重開
行政程序,作成撤銷、廢止或變更已具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
求權亦有不同。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6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作為國家在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法律行為,其影響與私人
法律行為有別,故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非如民事法律行為因違反強行規
定即一律歸於無效,而是採「重大明顯瑕疵」原則,限於行政處分之違法
瑕疵達於重大明顯之程度,才屬自始不生效力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