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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056 號
  要  旨:
所謂「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達於重大,且依一
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了然者。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07 號
  要  旨:
按地上權於設定時縱無提供位置圖之規定,惟地政機關以其後法律變更為
需提供,即因有位置圖會使行使權利範圍更為明確,基於避免爭端之考量
,於嗣後測量使用面積時,乃一併繪製位置圖者,尚不得謂設定時毋須提
供,而地政機關嗣後予以繪製,即為不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