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77 號
  要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中所謂「存續期間屆滿」
,應指契約原約定之存續期間屆滿,並不致造成爭執者為限。至於權利人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等,依據契約約定,主張一方違反契約約定而依約
存續期間視為屆滿者,除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間(對存續期間視為終止)
無異議,否則即與上開規定「存續期間屆滿」可單獨申請之規定不符,而
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2  項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塗銷地
上權同意書),或法院確定判決等,始能單獨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272 號
  要  旨:
申請登記案件之撤回,應於登記完畢前為之。而登記案已辦竣登記,並核
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當事人申請撤回登記及退回已繳之登記費不符土地登
記規則第 51 條第 1  項及第 59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